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通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