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通信设施的;

(二)不能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要求的;

(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通信设施损坏或者阻断通信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