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通信设施的;(二)不能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要求的;(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通信设施损坏或者阻断通信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