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执行有关通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