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与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废旧通信电缆等通信设施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废旧金属收购、再生资源回收的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