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与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所属设施的保护,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与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联防工作,防范、制止危害通信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