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建设通信设施的,应当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的建设方案,与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并确保不危及景区建筑和文物安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