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时,应当为通信线路进入管廊提供条件。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内建设通信管道和架空通信线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