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规划建设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旅游度假、文化、体育、教育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事前通知通信主管部门,协商通信设施建设等事宜,确保建设项目与通信设施建设同步进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