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从事通信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在资质和资格规定的等级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