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