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专利管理与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员监管制度和服务评价机制。鼓励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国际专利中介服务,支持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外专利,支持企业通过专利转让、专利许可或者企业并购等方式引进国外先进专利技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