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专利管理与服务第四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利预警机制,适时监测和通报重点行业、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内外专利发展、竞争态势等状况,制定应急预案,防范和化解专利风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