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利预警机制,适时监测和通报重点行业、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内外专利发展、竞争态势等状况,制定应急预案,防范和化解专利风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