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专利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权保护信用制度和信用信息档案。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作为审批专利人员申请专利资金项目、专利计划项目、申报专利奖项以及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务等涉及专利事宜的依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