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专利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为维权援助对象提供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申请授权的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等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建立区域性、专业性专利维权组织和保护联盟,形成多元化的维权援助体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