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该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五)专利侵权纠纷未进入诉讼程序。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对已驳回请求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同一请求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对同一被请求人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