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或者受理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受理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