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或者受理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受理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