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单位或者个人适当奖励,并为其保密。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或者发现涉及专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