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加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打击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