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加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打击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