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利执法队伍建设,健全专利执法机制,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