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利条例/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十四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之日起,未自行实施也未许可他人实施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与单位协议实施,并按照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放弃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或者获得许可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