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利条例/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十三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专利收益分配制度,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专利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和为职务发明的实施和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的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