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从事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质押、专利实施、专利许可和与之相关的专利咨询、专利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