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利条例/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建立健全专利实施运用的激励分配机制。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采用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开展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对依法能够获取股权激励的个人,可以采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