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组织不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依据其职权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