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九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