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