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