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