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随意丢弃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等废弃物;(三)随意丢弃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四)随意倾倒污水、泔水;(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枯草、垃圾;(六)其他损害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