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推进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各类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逐步推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