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店外搭建各类大棚、围挡等;

(二)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

(三)擅自超出店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