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店外搭建各类大棚、围挡等;(二)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三)擅自超出店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