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七条已修改水土保持规划由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旗县区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服从市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