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水土保持工作,管理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城市规划区部分以及跨旗县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对上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石拐区、白云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九原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外的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