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加强监督,注重效益的方针;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