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将该开发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