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获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工,限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