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其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