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有损坏植被行为的,由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