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对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工程实行监理、监测制度,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保工程监理监测单位实施,并签订监理、监测合同。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