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公告包括以下事项:(一)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