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进行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