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进行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