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保持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