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从事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