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在水土保持地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城镇新区、工业园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