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治理区预防保护的工作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防止重点治理区发生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巩固治理成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