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和管理第九条有效灌区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灌区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编制城镇、乡村等规划时,涉及市管理处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应当征求市管理处的意见;涉及灌区内县(区)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应当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乡村建设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运行。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