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Chapter 2 工程建设和管理Article 9In force灌区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灌区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编制城镇、乡村等规划时,涉及市管理处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应当征求市管理处的意见;涉及灌区内县(区)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应当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乡村建设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运行。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