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和管理第十条有效灌区水利工程实行岁修制度。市管理处管理的水利工程岁修方案由市管理处制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灌区内县(区)管理的水利工程岁修,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所称岁修,是指每年有计划地对灌区渠道、堤防、构筑物进行清淤、清障和除险加固,对灌区水利工程机械设备等进行维修和养护等工作。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