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强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