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在市管理处管理的水利工程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管理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